武汉地区住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武汉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规定和标准,结合武汉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给排水,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防水及玻璃五金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与验收。
1.3 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有关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
1.4 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1.5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GB6566、GBl8580~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限量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和环保检测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
1.6 厨房装修时,未经燃气管理单位许可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
1.7 对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的安装,应按其产品说明的规定进行施工。
1.8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9 供需双方在装修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
1.10 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装修工程主要部件优先选择工厂化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 给排水管道工程
2.1基本要求    
2.1.1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规格和品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并附有材质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2.1.2 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无倒坡。新增给水管道必须进行加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小于0.6Mpa。稳压时间不小于30分钟,不得有渗漏、冒汗等现象。
2.1.3 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固定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2.1.4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使用及维修。
2.1.5冷热水管间距应不小于150mm,应左热右冷,金属热水管必须作绝热处理。
2.1.6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排水管与燃气管平行敷设,距离≥50mm,交叉敷设,距离≥10mm
2.1.7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给排水管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

第三章 电气安装工程
3.1 基本要求
3.1.1 电气产品、材料规格及品质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
品,并附有材质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3.1.2 每户应设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其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
3.1.3 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其它电源插座均应设计单独回路。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
3.1.4 电气导线的敷设应按装修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配线时,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有用蓝色或黑色,接地保护线应用黄绿双色线(PE),同一住宅内配线颜色应统一。配电设计应均匀荷载分布。
3.1.5 室内布线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暗敷应穿阻燃PVC管敷设,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管壁厚度不小于1.0mm。不同电压等级或交流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管道中。
3.1.6 分路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合计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插座灯头、开关的导线铜芯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2,大功率插座导线铜芯总截面应不小于4mm2。
3.1.7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3.1.8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3.1.9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应连接牢固,严禁用木榫固定。重量大于3千克的灯具及悬吊物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掉挂件与结构连接。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3.1.10 照明灯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左右,相邻开关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
3.1.11 插座离地面不低于300mm,相邻插座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1m以下插座宜采用安全插座。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大于150mm。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接地应可靠,接地孔应在上方。
3.1.12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间隔距离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表1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间隔距离
单位:毫米
类别位置 导线与燃器管、水管 电器开关、插座与暖气管
同一平面 ≥100 ≥150
不同平面 ≥50 
3.1.13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隐蔽电气线路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章 抹灰工程
4.1 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缝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4.2 验收测量
抹灰质量验收测量按表2进行。
表2  抹灰质量验收测量
单位:毫米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项目分类
   量具 测量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3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或2m靠尺、塞尺 每面随机测量2处取最大值 C
2 立面垂直度 ≤3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或2mm垂直检测尺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三处,选最大值 C
3 阴阳角方正 ≤3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或直角检测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C
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应符合JG142-2002的要求

第五章 镶贴工程
5.1 墙面镶贴
5.1.1 基本要求
5.1.1.1 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空鼓率在2%以内,单块砖空鼓率在20%以内,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 5.1.1.2 墙面安装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应无锐口或毛刺。
5.1.2 验收测量
   墙面镶贴验收测量按表3进行。
表3  墙面镶贴验收检测
单位:毫米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石材 墙面砖 量具 测量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4.0 ≤3.0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或2m靠尺、塞尺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2 立面垂直度 ≤3.0 ≤2.0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或2m,垂直检测尺 
3 阴阳角方正 ≤3.0 ≤3.0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或直角检测尺 
4 接缝高低差 ≤1.0 ≤0.5 钢直尺、塞尺 
5 接缝直线度 ≤3.1 ≤2.0 5m拉线、钢直尺 
6 接缝宽度 ≤1.0 ≤1.0 钢直尺 

5.2 地面镶贴
5.2.1 基本要求
5.2.1.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
5.2.1.2 用小锤在地面砖上轻击,空鼓率在5%以内,单块砖空鼓率在20%以内。
5.2.1.3 厨房、卫生间墙地面镶贴前应做好防水层,与地漏等结合处应密实,无渗漏。
5.2.1.4 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设计要求。
5.2.2 验收测量
   地面镶贴验收测量按表4进行。
表4  地面镶贴验收测量
单位:毫米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2.0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或2m靠尺、楔行塞尺 每室测量2处,取最大值
2 接缝高低差 ≤0.5 钢直尺、楔型塞尺 
3 接缝直线度 ≤3.0 5m拉线、钢直尺 
4 间隙宽度 ≤2.0 钢直尺 
5 排水坡度 坡度应>2‰,无积水  建筑用电子水平仪或泼水实验 全检
第六章 木制品工程
6.1 柜类
6.1.1 基本要求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木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柜表面应砂磨光滑,无毛刺或锤痕。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柜台面应光滑平整。柜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不得翘曲、变形。,柜体、柜门的立面垂直度和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2mm。
6.1.2 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正确。
6.2 墙饰板(含门套、窗套、窗帘盒等)
6.2.1 基本要求
    墙饰板等表面应光洁平整,木纹朝向一致,接缝紧密,棱边、棱角光滑,装饰性缝隙宽度均匀。墙饰板等与基体应安装牢固,不得起层、起鼓。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阴阳角应垂直,同一房间同类墙饰板等标高应一致,上口直线度和立面垂直度不大于2mm,墙饰板用于特殊场合时应做好防护处理。
6.3 木地板
6.3.1 基本要求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磨痕、毛刺等现象。木搁栅安装应牢固,木搁栅的含水率应≤12%。地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无明显响声,铺设前应进行预排,并调整色差,防腐、防潮、防虫处理,踢脚板与墙面紧贴、顺直。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mm~12mm的伸缩缝。表面平整度不大于2mm,缝隙宽度不大于0.5mm。接缝高低差不大于0.5mm,翘曲度不大于0.5%。
6.3.2 验收
   木地板的铺设质量验收测量按6.3.1进行,当采用素板时,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当采用漆板时,在漆板铺设后进行验收。
6.4 楼梯及其他木制品
6.4.1 基本要求
6.4.1.1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
固定牢固。
6.4.1.2 楼梯设置必须安全、牢固,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18mm。
6.4.1.3 安全栏杆型式应采用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10mm,高度应不小于1050mm,落地加固支撑间距不大于1000mm。

第七章 门窗工程
7.1 铝合金门窗
7.1.1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配件齐全,安装应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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